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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刑上诉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四)在开庭三日之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五)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二审法院提交的新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审法院可以组织控辩双方交换新证据;
  (六)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要求并经二审法院同意的,二审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鉴定结论告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七)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应当出庭的证人和鉴定人出庭;
  (八)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九)其他应当做好的准备工作。

  二、开庭审理

  第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查明检察员、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二)宣读法庭规则;
  (三)请检察员、辩护人入庭;
  (四)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五)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简要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有无受过刑事处分、何时收到一审判决书,是否提出上诉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由来、审理经过以及二审开庭审理的依据和理由。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十三条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第十五条 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如果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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