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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刑上诉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四)一审判决事实清楚,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明显过重的。
  第五条 开庭审理前,合议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相结合的形式审理案件:
  (一)被告人所犯数罪中既有判处死刑的犯罪,也有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开庭可以只审理死刑的犯罪,对其余犯罪,可以不在庭上审理;
  (二)共同犯罪中,只有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开庭审理时所有被告人都应当出庭,但是可以只审理被判死刑的被告人的上诉部分,对于其他被告人的罪行,在庭审中可以不审理;
  (三)控辩双方只对犯罪的部分事实、证据和情节提出异议,开庭审理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对于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不在庭上审理;
  (四)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只对适用法律有异议的,开庭可以只审理法律适用问题。
  第六条 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确定开庭审理之日起三日内,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以及辩护律师查阅案卷,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人民检察院自通知后第二日起七日内未阅卷完毕而需延长阅卷时间的,二审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以及羁押场所。
  第七条 二审法院审查死刑上诉案件,发现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在受理案件后三日内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省法律援助机构,由省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八条 二审法院在审查死刑上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可能有刑讯逼供行为,或者被告人可能有立功、自首等法定量刑情节,或者有年龄、身份事项,或者有其他新事实、证据等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及时具函建议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查证。
  因开庭前补充侦查未能及时回复而需要延迟开庭的,二审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以及羁押场所。
  第九条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拟定庭审提纲,确定需要开庭审理的内容;
  (二)准备好开庭时可能需要出示和质证的证据清单;
  (三)确定应当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和侦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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