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刑上诉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工作规程(试行)
(2006年4月3日 粤高法[2006]100号)
为加强和规范死刑上诉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工作,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死刑的审判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死刑上诉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就死刑上诉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庭前准备
第一条 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条 二审法院受理死刑上诉案件后,应当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人及上诉范围的限制。
第三条 在审查过程中,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一审法院采纳的情况;
(三)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五)在侦查、起诉及审判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六)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七)上诉的理由;
(八)上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
(九)其他对认定事实、证据有影响的内容。
审查后写出审查报告。
第四条 二审法院审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上诉人在二审终结前要求撤回上诉,并经二审法院裁定准许的;
(二)一审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明显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
(三)一审判决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发回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