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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九条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应在开庭七日前提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应在开庭五日前将出庭通知书送达控方或辩方。控方或辩方至迟在开庭三日前将出庭通知书送达给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并负责安排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到庭。
  第十条 控辩双方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提交合议庭,由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交换证据。
  第十一条 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相结合的形式:
  (一)被告人所犯数罪中既有判处死刑的犯罪,也有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开庭时可以只审理判处死刑的犯罪,对其余犯罪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共同犯罪中,只有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开庭时所有被告人都应当到庭,但可以只审理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的犯罪,对其他被告人的犯罪可以不开庭审理;
  (三)控辩双方仅对犯罪的部分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开庭时可以只审理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可以不开庭审理;
  (四)控辩双方仅对适用法律有异议的,开庭时可以只审理法律适用问题;
  (五)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仅有判处其他刑罚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没有开庭必要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十二条 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提出的异议;
  (二)对第一审判决没有认定或者排除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提出的异议;
  (三)对第一审判决没有认定的或者排除认定的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提出的异议;
  (四)对第一审办案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可能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行为;
  (五)对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提出的异议;
  (六)控辩双方向合议庭提交的新证据。
  第十三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死刑二审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可以通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
  第十四条 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宣告判决一般由合议庭进行,或者委托一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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