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法定事由超过6个月期限未执结,经高级法院指令限期执结,逾期仍未执结的;
(四)其他需要提级执行的情形。
三、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程序
第七条 下级法院提请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理由、依据,并附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案件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第八条 提请指定执行的法院一般应与拟受指定的法院先期协商,但是否指定执行,以高级法院的裁定、决定为准。
第九条 对提请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案件,由高级法院执行机构负责该项工作的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决定。
第十条 高级法院对提请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案件,决定予以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应当及时制作裁定书,裁定书中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决定不予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原执行法院。
第十一条 指定执行裁定书应当分别送达原执行法院和接受指定的法院,并由原执行法院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送达案件当事人。
提级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原执行法院,并由原执行法院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送达案件当事人。
第十二条 原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指定执行、提级执行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案件主要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书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相关手续等)移送接受指定的法院或提级执行的法院。
第十三条 指定执行。提级执行案件涉及的执行费用,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收费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收费制度的暂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