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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

  第十条 外委办对已入册的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进行年度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在册;不符合条件的,经院长批准取消入册资格。
  第十一条 对新申请入册的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按本规定第八、九条的程序办理。

三、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规程

  第十二条 业务庭、执行局决定司法鉴定、评估的案件,应当提出鉴定、评估目的和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鉴定、评估材料及其清单,具函送外委办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
  第十三条 外委办接函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人或评估机构。双方当事人选择的鉴定人或评估机构意见协商一致且已纳入本院名册的,外委办应当出具委托书。
  第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选择鉴定人或评估机构的,外委办以招标的方式在本院名册中选定二至三个鉴定人或评估机构,再抽签确定。同类专业鉴定人或评估机构在本院名册中只有二个时,外委办直接以抽签方式确定。
  招标内容包括鉴定、评估费的金额或收费比例、具体鉴定人业务资质的高低、鉴定或评估所需时间的长短。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选择鉴定人或评估机构且出现以下情形的,外委办选择或指定鉴定人或评估机构时,应当报请院长批准;
  (一)鉴定、评估所需专业在本院名册中只有一个机构或鉴定人的;
  (二)鉴定、评估所需专业未纳入本院名册,拟指定的相关机构或鉴定人经外委办考核合格的。
  第十六条 鉴定、评估客体在本院辖区外且需本院在省外指定鉴定人或评估机构的,由外委办按照最高法院要求的资源共享的原则,从最高法院或当地法院名册中,择优选择鉴定人或评估机构,并报请院长批准。
  第十七条 外委办选定鉴定人或评估机构后,除公诉案件外,应当通知当事人到院财务部门按招标或抽签时确定的收费比例或金额预交鉴定、评估费。鉴定、评估机构有合理预收部分鉴定、评估费请求的,书面报告外委办确定。预付比例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需经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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