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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
(2002年10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8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以及全国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会议精神,全省法院将逐步规范、理顺、建立健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为使本院机关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凡进入审判、执行程序的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评估的,应当由司法行政处对外委托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委办)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实行审鉴分立。
  第二条 执行程序中的委托拍卖工作,归口外委办统一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三条 外委办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与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 外委办对受托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过程实行监督。
  第五条 外委办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应当建立档案。

二、鉴定人等名册的建立

  第六条 外委办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供当事人和本院选择、使用。
  第七条 建立名册前,应当在媒体上刊登公告,请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到外委办报名,领取入册申请书。
  部分必需的专业无人报名的,由外委办主动联系,请其报名,领取入册申请书。
  第八条 对申请入册的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由外委办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请院长审批。
  第九条 已批准入册的鉴定人及评估机构,由外委办报最高法院备案,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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