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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人民法院的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查封备案。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移过户手续。

  八、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涉及转移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时,应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裁定转移;人民法院应明确告知权利受让人在收到土地使用权转移裁定之日起30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对不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应告知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逾期申请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九、涉及转移地上物所有权时,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所有权归属同一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土地使用权与地上物所有权归属不一的,由人民法院与第三人协商解决,并告知受让人在收到土地使用权转移裁定之日起30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十、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在一个月内对未予执行的土地使用权裁定解除查封。并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人民法院变价执行土地使用权,应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十二、人民法院对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变价执行时,应当委托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或者交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统一处理,所得价款扣除国家规定税费,交予法院。

  十三、人民法院对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抵押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经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直接裁定予以处分,但应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等有关税费。
  对于未经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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