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云高法发[2003]3号)
为使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更好地解决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及时依法执行,现就人民法院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及相互之间在处理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时应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实施查封或进行实体处分前,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清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属。
二、土地权属确认以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为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认为确有必要采取控制性措施的,应当依法查封,并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封备案:
1.需要控制土地使用权的;
2.债务纠纷涉及抵押土地的;
3.依法涉及第三者土地的。
四、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出让金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对允许分割土地使用权的,按已缴付的出让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查封。对不能分割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按已缴付的土地出让金确定被执行人的土地权份额,人民法院可对确定的土地使用权份额裁定查封。
五、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所有权归属一致的,可同时查封;对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所有权归属不一的,针对被执行人财产查封。
六、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做出查封的,以最先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查封备案时间为准;已全额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处分时应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人民法院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的,应做好查封笔录或清单;在对各当事人送达查封裁定书的同时,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送达查封裁定书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