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陕西彤立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保险兼业代理申请事项的批复
(陕保监复[2007]21号)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兼业代理人资格的请示》(太平陕发〔2007〕05号)收悉。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我局对上报的保险兼业代理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陕西彤立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旭达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兼业代理机动车辆保险的资格(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经核准获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可由你公司持委托书到陕西保监局代为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按照《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保监会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要求,严格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