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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2010)(发布日期:2010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6日)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现将《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

市 长:柳锦州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
  (一)山(峰)、河(涌)、湖、海、岛礁、沙滩(滩涂)、岬角、海湾、水道、关隘、沟谷、泉、瀑、洞、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
  (三)城镇、开发区、村、自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林牧渔点、住宅小区及街、巷、楼、门牌等居民地名称以及较大型的大楼、大厦、广场、商业城、商住楼等建筑物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水库、渠道、堤围、水闸、水陂、电力设施、矿山及企事业单位名称;
  (五)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
  (六)城镇和乡村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设施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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