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校办企业应于季度终了15日内足额上交学校教育经费,否则不能享受校办企业优惠政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上交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适当延长上交期限。
六、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的核算办法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年限由2年缩短到1年,即:贷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的,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满1年仍未归还的放款,作为呆滞放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应收利息的核算年限调整后,金融企业应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利息收入,不得将逾期未满1年的放款转为呆滞放款。
保险企业也要按照上述原则,将应收保费核算年限由2年缩短到1年。农村信用社仍按农银发[1993]2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办法1.呆账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额的差额提取改按本年年末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并在成本中列支,当年核销的呆账准备金在下年予以补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年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本年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不含委托贷款和同业拆借资金)×1%-上年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2.对金融企业实际呆账比例超过1%部分,当年应全额补提呆账准备金,但交纳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统一计算本年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所得税。
八、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规定根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1998年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金融保险企业仍按1.5%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