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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的通知[失效]


  2.企业按财务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其发生是由于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额,这种差额发生在本期并不在以后各期转回(指永久性差异)。在纳税检查中发生的补交税款,其会计处理分以下情况:

  (1)查补所得额属于企业延续性账户(如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待摊费用、预提费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的,应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同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2)查补所得额属于消耗性费用(如工资、工会经费、捐赠、招待费等财务允许计入费用,而税收上需调整的费用)的,不需要进行调整,补税时,应借记“所得税--查补以前年度”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查补以前年度)”科目。

  年终汇算时应与正常缴纳的所得税有所区别,防止混淆。

  (3)查补所得额属于企业应视同产品销售的,要区别对待:一是属于捐赠、广告、样品、无偿赠送他人等性质的,其收入应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如补增值税已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应以销售价格加上补交的增值税全额调增计税所得额。补税时,借记“所得税--查补以前年度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查补以前年度)”科目。二是属于在建工程、福利设施、职工奖励、福利等性质的,查补时应以同类销售价格加上补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金--增值税”科目;同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对于无同类价格的产品,应以成本加上以平均成本利润计算的利润组成计税价格,同时交纳消费税的产品还应加上补交的消费税。

  四、对“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概念的解释企业“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在以后年度计算所得税时不准再计算扣除。“应计未计费用”对工业企业是指从原材料进入生产时开始,到销售收入实现为止的所有当年应计未计的费用;对商业等其他企业是指应计入当年成本费用而未计的,都属于“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的范围。

  五、关于校办企业弥补教育经费的补充说明

  1.校办企业按现行所得税税率计提的所得税额,应全部用于弥补学校教育经费不足,对其减免流转税部分,应并入企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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