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8]220号 1998年12月16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

  一、关于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的征税补充规定

  1.从内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仅指从经济特区、浦东新区分回的存在地区间税率差异的,需要按规定补税。

  2.凡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15%或24%税率征税的,其中方投资者的分回利润,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补税。

  二、关于查补所得额补税的规定对免税企业(如军工、校办、福利等企业)的查获所得额不补税,可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高新园区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就其查补额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企业享受有期限的政策性减、免所得税照顾的企业,其查补所得额一律按适用税率补税。

  三、查补所得税款的会计处理鉴于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所得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差额,在缴纳所得税时,企业应当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数额申报交纳所得税。现将查补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1.企业按财务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其发生是由于企业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人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产生的,但其差额可以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转回的(指时间性差异),在纳税检查中发生的补交税款,应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查补以前年度)"科目。在"递延税款"科目下,企业应按时间性差异的性质,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