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集体企业申请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审批。
9.利用废水、废气、废液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申请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审批(应逐年审批)。
10.企业遇有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申请减免所得税,每户一个纳税年度减免税税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
11.对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不符合查帐征收方式的中介机构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带征5%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各单位无权调低带征率)。
12.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新招用人员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对企业申请减征所得税的审批(应逐年审批)。
13.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业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有关条件,对企业申请免征所得税的审批(应逐年审批)。
14.今后上级明确下放或者授权“税务机关”、“基层税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属地管理”审批(核准)的其他项目。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一)下列业务仍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1.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不符合查帐征收方式的中介机构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带征5%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2.今后上级机关明确需要上报审批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业务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各区、县级市地税局审批:
1.残疾、孤老人员、烈属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审批。
2.今后上级明确下放或者授权“税务机关”、“基层税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属地管理”审批的其他项目。
三、简政放权后的监督管理
(一)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各项税务审批工作的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制,并按照《广州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度》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落实过错追究制度,真正做到“谁审核、谁负责”。各单位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工作流程,要以文字形式上报市局税政二处备案。
(二)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市局的有关管理规定,履行各项所得税审批职责,统一操作,不能各自为政,随意变通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