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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所得税审批业务简政放权的通知

  6.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每户一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审批。(省局权限)
  7.跨省或者省内集团公司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总局或省局权限)
  8.不在同一省内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暂时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的审批。(总局权限)
  9.不在同一省内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的审批。(总局权限)
  10.除了集体企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审批。(总局权限)
  11.纳税人申请向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的审批。(总局权限)
  12.纳税人申请提高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的审批。(总局权限)
  13.企业合并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总局权限)
  14.企业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总局权限)
  15.跨区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总局权限)
  16.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认定的审批。(省局权限)
  17.今后上级机关明确需要上报审批的其他事项。
  (二)根据省地税局《关于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部分职能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3年第4期14-18页)规定,原来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直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业户申请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仍然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直接受理。
  (三)下列业务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区、县级市地税局办理:
  1.原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税审批。(应逐年审批)
  2.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在500万元以下,不论总分支机构是否在同一区内的审批。
  3.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挂钩的审批。
  4.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每户一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审批。
  5.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6.对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确认审批。
  7.省直属企业申请减免所得税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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