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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所得税审批业务简政放权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一)关于“下列业务仍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不符合查账征收方式的中介机构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带征5%个人所得税的审批”规定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2日)停止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所得税审批业务简政放权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3]183号 2003年9月19日)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所得税征收管理,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广东省地税局《关于摘转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203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0年第6期第1页)、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文,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3年第4期第14页)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穗府[2002]20号)等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对我市部分所得税审批业务实行简政放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下列审批事项仍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或通过市局转报省级及以上税务局审批:
  1.2001年度新办第三产业或者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随军家属企业第二、三年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地税局(以下简称三区、两市地税局)所管的业户由企业所在地区、县级市地税局自行审批。)
  2.个别企业超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若干规定》(穗地税发[1999]601号)的标准金额,但是确实难以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及其带征率的审批。(三区、两市地税局管的业户由企业所在地区、县级市地税局自行审批)。
  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省局权限)。
  4.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500万元以上的审批(总局或省局权限)。
  5.企业遇有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申请减免所得税,每户一个纳税年度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上(不包括30万元)的。(省局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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