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事项的批复
(陕保监复[2007]225号)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兼业代理人资格的请示》(太平陕发〔2007〕103号)收悉。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报的保险兼业代理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经核准获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可由你公司持委托书到陕西保监局代为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按照《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保监会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要求,严格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