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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2日)停止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2003年1月15日 穗地税发〔2003〕15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20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中介机构,经严格审批后,可采取定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批权限是:中介机构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层级上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从200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其投资者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统一调整为5%。
  二、对于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其他经济性质的内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税务师事务所、价格事务所、保险公估公司,比照上述第一点的程序、权限、执行时间和带征率,经批准后实行带征企业所得税。对其他中介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暂仍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若干规定》(穗地税发〔1999〕601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0年第1期73页)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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