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人事处。
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队伍建设、行业培训工作;承办能源行业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准入许可及监管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境)人员审查及申报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省纪委派驻省能源局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能源局监察室。行政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
四、人员编制
省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4名。其中,局长1名(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16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9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省能源局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关系。(1)省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实施办法以及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2)省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国家及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央或省财政性能源建设资金投资,由省能源局提出安排建议意见,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改革和改革委员会审定下达。(3)省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省能源局的意见。
(二)节能工作的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节能的综合协调工作,省能源局承担能源行业的节能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工业和通信行业的节能工作。
(三)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省能源局负责,其他石油化工的行业管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四)撤销原省节能监察总队和贵州省煤炭行政执法局,在相关部门组建贵州省节能减排监察队伍,其主要职责等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按黔委厅字〔2005〕56号规定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