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人申请的须提供本地身份证或本地居住证明的复印件,单位申请的须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原件备查)。
第六条 发明专利获得外国授权后,申报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所在区的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佛山市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2、外国专利局(或组织)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发明专利说明书;
4、个人申请的须提供本地身份证或本地居住证明的复印件,单位申请的须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原件备查)。
第七条 对PCT国际申请申报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所在区的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佛山市PCT国际申请资助申请表》;
2、PCT国际申请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PCT国际申请检索报告;
4、PCT国际申请费(官费部分)的发票复印件;
5、个人申请的须提供本地身份证或本地居住证明的复印件,单位申请的须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原件备查)。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助范围;
(三)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第九条 各区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年3月31日前受理、审查在上一年度内被授权或受理的发明专利资助申请,每年4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发明专利资助汇总表(加盖公章)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和各区财政局。
第十条 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区的发明专利资助汇总表汇总、加盖公章后报送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财政局根据全市汇总金额每年5月30日前核拨资助资金到市科学技术局。各区知识产权局分别到市科学技术局和各区财政局领取市级和区级的资助资金一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发放给资助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