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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0日)废止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佛科[2004]38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二00四年六月八日

  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共同专利申请人中的第一人为上款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

  第四条 资助的范围和标准为:
  (一)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10000元资助;
  (二)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以下简称PCT国际申请)每件给予5000元资助;
  (三)获得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50000元资助,获得其他外国的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30000元资助。每件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
  (四) 上述三款资助由市财政和获得或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区财政分别支付50%。

  第五条 发明专利获得中国授权后,申报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所在区的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佛山市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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