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
(三)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计分考核的规定及考核结果,罪犯分级处遇的规定及结果,罪犯加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法定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或裁定结果,罪犯行政奖励和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等依法应予公开的狱务事项;
(四)劳动教养机关在劳动教养过程中对劳教人员计分考核的规定及考核结果,办理劳教人员减期、提前解教、所外就医等的审批条件、程序和结果等依法应予公开的所务事项;
(五)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审批法律援助对象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
(六)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条件和程序、考务规则和处罚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证发放的条件和程序;
(七)司法行政机关招录国家公务员、安置复转军人、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八)其它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中的各种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等。
第八条 下列内容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政务信息:
(一)新闻发布会;
(二)政府公报;
(三)政务公开栏;
(四)办事指南;
(五)网站;
(六)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七)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
(八)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九)档案文件;
(十)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 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应包括政务公开的事项、期限和方式等内容,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时间应当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对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提供政务公开内容的,应当采取书面等形式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