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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司法发〔2007〕77号)


各市(州)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
  现将《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法规教育处。

  二00七年七月二日

  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省政府第201号令),结合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我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监察部门负责政务公开监督工作。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
  (一)职能类
  1、司法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变更以及职责权限等;
  2、人事任免、公务员及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表彰公示情况等。
  (二)法律文件类
  与司法行政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许可类
  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结果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推行政务公开的主要具体事项包括: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发展规划、依法行政工作规划、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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