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规范城区公证服务秩序“十条禁令”》的通知
(川司法发[2005]80号)
各市、州司法局,省直公证处:
为切实建立起规范我省城区公证法律服务秩序的长效机制,根据司法部和省厅关于规范公证办证点的规定和司法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司法部《
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员助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省厅制定了《规范城区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十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正在开展的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组织公证管理人员、公证处和公证人员学习,认真贯彻执行,今后,谁违反了其中的任何一项,都将受到惩戒和行政处罚。
2005年8月17日
四川省司法厅规范城区证服务秩序“十条禁令”
为强化行政监督管理,推进我省城区公证服务秩序的规范建设,切实建立起规范城区公证法律服务秩序长效机制,提升公证的社会信誉,根据司法部和省厅关于规范公证办证点的规定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的《联合通知》等规定,特制定《规范城区公证服务秩序“十个严禁”》,鼓励社会群众和新闻媒体进行举报监督。
一、严禁公证处及其公证员擅自在其本部以外设立公证办证室。违者,责令其限期拆除并通报批评,直至通过互联网发布停业整顿公告;追究公证处主任及责任人员的责任,直至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建议给予行业惩戒。
二、严禁公证处及其公证员擅自在房地产、金融等部门设立公证服务窗口。违者,责令其限期拆除并通报批评,建议给予行业惩戒。
三、严禁公证处及其公证员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公证协办点。违者,责令其限期拆除并通报批评,建议给予行业惩戒。
四、严禁公证处及其公证人员在公证业务活动中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各种回扣性质的费用。违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