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聘请特邀公证监督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司法办发[2003]25号)
各市、州司法局:
现将《聘请特邀公证监督员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2月9日
聘请特邀公证监督员暂行办法
为贯彻党中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树立公证执法,从业清廉的公证员形象,特制定聘请特邀公证监督员暂行办法如下: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聘请当地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物价、审计、纠风办等有关部门的同志为特邀公证监督员,对所在地公证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特邀公证监督员颁发《特邀公证监督员》证书。
二、公证特邀监督员的职责:对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对公证员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爱岗敬业、规范服务、清正廉洁、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处理公证投诉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特邀公证监督员可以根据职责,随时对所在地公证处进行检查,每年度至少对公证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有关情况和意见可以书面方式递交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处,公证处应在30日内作出书面处理、整改意见,并回复特邀公证监督员,同时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