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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级诚信公证处和诚信公证员评选表彰活动的意见

  7、认真执行四川省司法厅制定的《四川省公证投诉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建立处理公证投诉申诉登记制度,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当事人的投诉申诉,不推不拖。
  8、公证处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公证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帐户单立,建立了统一收案收费制度,主任负责制和公证员岗位目标责任制,按劳分配和激励机制,公证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公证质量和档案管理制度,公证赔偿制度,财会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并能严格执行。按规定交纳了公证赔偿基金和公证员协会会费,公证处和公证员通过年检注册。
  9、公证处有公证人员5人以上,其中公证员3人以上,公证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达85%(2007年以后达100%),对公证员培训教育有规划和奖励措施,每年每个公证员参加培训不少于40学时。
  10、发挥公证服务、沟通、证明、监督职能作用,服务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成绩突出。不断开拓公证业务新领域,公证业务稳步发展,在本市、州以上有一定知名度。
  1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则办理公证,连续两年无假证,错证率不超过万分之二。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公证质量自检自查,两年内公证质量年度检查在市州以上达到优秀。
  12、公证处形象建设好。公证人员在办证中文明礼貌、着装整洁、态度和蔼。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事业。
  13、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公证处办公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办公环境优美整洁,宽敞明亮,有专门的接待室,公示内容整齐规范,拥有现代化的通讯和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在市州以上处于典范。
  三、省级诚信公证员基本条件
  在公证处工作三年以上的执业公证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评选为省级诚信公证员: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热爱公证事业,忠实的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遵守职业纪律,勇于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为本地公证事业的发展做了较大贡献,曾受到当地政府或市、州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的表彰。
  (三)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公证业务理论知识,近二年内在市、州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过有关公证的文章。
  (四)具有丰富的公证实践经验,能够办理本地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服务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有成效,社会效益突出。
  (五)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公证程序规定办理公证事务,办证规范,公证卷宗合格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九,连续二年无错假证,连续二年未受到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方面的惩戒和处分,在市、州以上被评为公证质量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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