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公证诚信制度的通知
(川司法办发〔2003〕24号)
各市、州司法局:
为进一步推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公证诚信体系,引导公证人员操守诚信,提高公证的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现就建立全省公证诚信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公证诚信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证的公信力。应着重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执业公示制度。各公证处要在办公场地醒目的位置,设置规范的执业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公证人员清廉服务的若干规定》、《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执业公证员及辅助人员名单、公证处和主管司法局、物价局的监督投诉电话。
2、特邀公证监督员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聘请当地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物价、审计、纠风办等部门的同志为公证特邀监督员,对所在地公证处的公证人员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监督,特邀公证监督员可持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在地公证处进行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3、公证责任赔偿制度。各公证处应按国务院公证工作改革方案的规定和司法部的具体部署,建立健全公证责任赔偿制度,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交纳公证赔偿基金,增强公证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凡因公证处的过错出具错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按规定予以赔偿,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公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各公证处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公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公证质量进行检查,把公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化、经常化,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使各项质量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做好内部的自查、自纠工作,以降低错证率,杜绝假证。
5、当事人投诉处理制度。各公证处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投诉处理工作,对当事人投诉及来信来访反映的公证质量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坚决纠正。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书面申请撤销公证的,公证处应当认真复查,并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要把公证诚信制度的建设作为当前公证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公证诚信监督。
1、要加强对公证人员的诚信教育。各级公证管理部门要采取具体措施,加强对公证人员的诚信教育,要把诚信教育作为公证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新进公证队伍的人员,要进行岗前诚信教育培训,形成良好的职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