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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三、严格规范特殊类公证事项办证程序。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遗嘱、遗赠、赠与、收养、委托、声明、生存等与当事人人身关系密切的特殊类公证事项,必须坚持由公证员与当事人当面直接审查办理的原则,坚决纠正一些公证处和公证员违反规定的习惯做法。
  四、严格重大经济事项公证的审查制度。主办公证员办理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经济事项公证,须经公证处主任审批出证;办理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经济事项公证,须经公证处案件审查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审查后,由主任审批出证。公证处签发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公证强制执行证书,须经公证处案件审查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审查决定,任何公证员都不得擅自签发公证强制执行证书。
  五、建立重大疑难公证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公证处办理疑难公证事项公证,应逐级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案情重大复杂的要书面请示报告。对当地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和党委政府领导十分关注的公证事项的出证、撤证、执行证书的签发和撤销,公证处应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案情重大复杂的,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
  六、建立处理涉及稳定和重大疑难公证事项投诉申诉问题的长效机制。公证处要建立健全处理涉及稳定和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和投诉申诉问题的议事决策制度,把公证质量作为考核公证人员业绩的重要内容,与个人收入分配挂钩。规模较大的公证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应当聘请一批政治敏锐、遵守职业道德,业务娴熟、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担任公证法律顾问,参与研究处理涉及稳定和重大疑难公证事项的投诉申诉案件。
  七、严格公证责任问责制度。公证处主任是对公证处人员教育管理、公证质量审查把关、公证投诉申诉处理及对公证处实施全面管理的法定责任人,凡是由于公证处缺乏有效管理、放松对公证人员的教育管理、公证质量监管措施不力、公证投诉申诉不依法及时处理而导致影响社会稳定、新闻媒体频频曝光,对公证行业信誉造成重大消极影响的,省厅将严肃认真地追究公证处主任责任,该公证处主任及公证处两年内取消评选先进等资格,直至建议解除公证处主任职务,责成公证处整顿。公证处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是该公证处的直接监管部门,凡因监管不力、或者违法干预公证处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不依法及时处理公证投诉申诉、或重大问题不及时请示报告而酿成社会稳定问题的,省厅将严肃认真的追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等资格。
  八、认真做好向党委政府领导的请示汇报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地做好向党委政府领导关于处理涉及稳定和重大公证投诉申诉案件的请示汇报工作,坚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司法行政、公安、法院、信访以及劳动等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依法及时地综合治理涉及稳定和重大的公证投诉申诉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证的信誉。尤其要与党委政府的信访部门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涉及稳定的公证投诉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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