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川司法发[2006]37号)
各市州司法局:
为切实规范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维护公证信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公证法》及《
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省厅制定了《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2006年3月10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
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规定
为切实规范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公证法》及《
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特制定下列规定:
一、增强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公证公信力的政治责任感。公证处和公证员在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时,应当坚持讲政治,重社会效益,把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公证公信力放在首位,要严格按照《
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认真办理每一件公证事项。
二、 严格规范批量性公证办证程序。办理企业深化改革职工安置协议公证、城市改造居民拆迁安置协议公证、城市发展失地村民安置协议公证、国家水利建设库区移民搬迁协议公证、以及面向社会群体性集资活动等批量性公证事项,必须坚持由公证处统一审查受理,统一研究办理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审批出证,从公证申请到发放公证文书都必须严格执行《
公证程序规则》。任何公证员都不得擅自受理和办理批量性公证事项;公证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公证书证词、公证员签名、公证处印章等都不得有缺漏;公证书必须打印制作,决不允许填写空格;卷中必须有当事人申办公证和领取公证书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