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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川司法发〔2005〕87号)


各市州司法局,省直公证处:
  为了加强对公证员助理的管理,规范公证员助理的从业行为,建立规范公证法律服务秩序的长效机制,提高公证文书的质量,提高公证的社会公信力,省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司法局和各公证处要结合今年全国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关于严禁公证员助理以公证员名义办理公证事务的要求,针对公证处在公证员助理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按照《四川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认真做好对现有公证员助理的清理整顿工作,凡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应予清退解聘,以此为契机,切实规范和加强公证员助理的管理。

  2005年9月5日

  四川省公证员助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证员助理的管理,规范公证员助理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证员助理,是指符合聘任条件,由公证机构聘任,在公证处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的专职业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
  第四条 公证员助理从业,应当按照本规定领取公证员助理工作证。
  第五条 公证员助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三)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科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四)在公证机构见习公证业务3个月以上,参加公证员助理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参加公证员助理岗前培训考核合格的,不适用本条第(四)项关于实习期限的规定。
  第六条 公证员助理职数,由公证处根据公证业务需要,在不超过本处公证员人数2倍的幅度内确定。
  省司法厅可以根据各地实际下调上述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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