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切实发挥其职能作用
各地要积极推进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使基层司法所机构健全,人员充实,职责明确,设施完善,运作规范,协调发展。根据
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27号)要求,我省司法所的建设布局既要积极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指示,又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对已建立司法所要根据各地实际,结合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乡镇机构改革进行合理布局;目前尚未建立司法所的乡镇(街道),条件具备的可单独建所,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原区公所所在地、省级以上旅游景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所在的乡镇(街道)建立片区司法所。
司法所为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以县(市、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其行政关系由县司法局统一管理,其机构规格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安派出所等同等机构确定。
按照司法部“司法所应当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要求,根据我省实际,司法助理员可采取专职和兼职的方式解决。片区司法所一般应配备3至5名司法助理员,其中专职不少于3人;非片区司法所应配备2至3名司法助理员,其中专职不少于2人。
司法所人员编制除原已核定的外,不足部分从市(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动编制和公证、律师改制脱钩后收回的专项编制以及司法行政系统机关工勤岗位核定地方事业编制所空出的专项编制中调剂解决。今后中央新增加的司法行政编制也主要用于基层司法所。
三、切实加强对基层司法所建设的管理指导,确保基层司法所工作稳步发展
各级司法行政和机构编制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司法所建设,切实加强对基层司法所建设的管理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关心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在基层司法所的设置、编制的配备方面给予指导、支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规划、指导和督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基层司法所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各基层司法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