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解职工与职工、职工与家属、职工与领导之间在日常生活、生产、经营、工作中发生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及其它矛盾纠纷。
(三)调解或协同乡(镇)、街道、村(居)调解组织联合调解本单位职工与其它单位职工、街邻、乡邻之间的纠纷。
(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防纠纷激化工作。
(五)向本单位领导或企业调解管理机构反映民间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反映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指导下属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工作。
四、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解纠纷,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和民间习俗进行调解。
(二)坚持纠纷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原则。
(三)尊重纠纷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进行诉讼。
五、建立企业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
建立企业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是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保证。
(一)企业应当为人民调解组织达到“六有”、“六统一”、“四落实”要求提供和创造条件。
六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调委会标牌、印章,有规范的人民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有业务学习资料。
六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
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
(二)企业应当将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必需的工作、培训、表彰、宣传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纳入年度预算。
(三)企业应当建立定期表彰奖励机制,对成绩显著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加强对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各级政府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业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要积极研究探索新时期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规律,认真总结和交流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做法;积极会同其他党政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检查、考核。
(二)企业党政工领导要加强对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要把企业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纳入日常工作布置和工作总结,列入考核内容。
(三)企业调解管理机构、调解干部,具体负责本企业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适时向企业党政工领导和司法行政机关汇报企业调解工作情况和问题,按要求统计上报调解工作总结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