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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川司法发[2005]113号)


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小企业局:
  近年来,我省企业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在推进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好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利益格局的广泛调整,企业改制重组、职工下岗分流、工资福利待遇、医疗养老保险、企业征地搬迁等新情况、新问题相继出现,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这些矛盾纠纷具有复杂多样、触发点多、涉及面广、升级快、调解难度大等特点,已给企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带来了一定影响。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要求我省企业人民调解工作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改革,构建文明团结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9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司发[2004]1号)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75号)四个文件精神要求,参照1991年四川省司法厅、计经委、生产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川司发[1991]22号),结合我省企业实际情况,特对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民调解工作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
  人民调解工作是企业民主法制、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工作。企业人民调解组织作为企业内部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担负着宣传法规厂纪、调解内部矛盾纠纷、反映群众意见要求等重要职责,起着维护企业稳定,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是企业党政工领导的重要助手,对促进企业和谐、社会和谐,确保企业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对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调整职工与职工、职工与领导之间的人际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及帮助企业领导从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生产、抓改革、谋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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