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处分的种类、程序按司法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3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司法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司法厅审核对其暂缓法律服务执业证年度注册,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暂缓注册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3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司法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34、在年检注册中,对有司法部《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
四十二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年度注册。暂缓注册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对不符合司法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十五天以上一个月以下。期满仍不能改正的,批准机关应当予以停办,报请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四、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35、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政处罚,按照《条例》和《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政处罚办法》(川司发[1997]6号)的规定办理。
五、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