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数的两倍。兼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按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2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按规定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5、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聘用管理,依照司法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2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享有司法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27、按照《条例》和四川省司法厅分别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文件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有权查阅、复制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应提供方便;担任不需要侦查的、告诉才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时,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通信;经人民法院同意,也可以会见在押被告人;向人民检察院代理申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权在30日内知晓人民检查院是否立案的决定,可以依法收集证据。
28、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退(离)休、退(离)职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2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检注册。
按照《条例》和四川省司法厅分别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诉讼活动的文件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须执四川省司法厅颁发并经当年年检注册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所属基层法律服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参加诉讼代理活动。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30、按照《条例》和司法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年度注册工作,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进行。有关年检注册的具体工作,在每年年检注册通知中确定。
三、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