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报请批准的县级司法局审查同意。
13、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按照司法部《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14、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医疗和养老等保险。
15、按照《条例》规定,省司法厅每年组织对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和注册工作,年检注册工作由省司法厅在当年年检注册通知中具体确定。
16、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检注册,由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出申请,由批准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资格,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
18、经考试(考核)取得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条件、程序等,按司法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办理。
19、根据司法部规定,已经取得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者,不能直接认可为取得全国资格。从2001年3月开始,将逐步过渡到以取得全国资格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必备条件。按照司法部的规定,对已经取得《四川省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今年首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的,予以加分。
20、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应当符合司法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21、按照《条例》和司法部《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司法部统一制作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本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程序、审查期限、应当提交的文件等,按司法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
十六、
十七、
十八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