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照《条例》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由县级司法局批准, 报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未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4、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地,按司法部《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
七条的规定办理。
5、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司法部《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条件。
6、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组成,按司法部《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
九条的规定办理。全省所有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至迟于2001年3月年检注册时统一规范为“法律服务所”。同一乡镇建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的,其名称按成立时间的先后为第一、第二、......法律服务所.
7、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司法部《基层法律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章程》式样可参照四川省司法厅制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样本)。
8、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
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再新建直属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已经建立的要进行清理、整顿,加强管理。
9、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提交司法部《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的文件。
10、省司法厅在收到县级司法局批准设立的文件后,应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准予设立的办理注册登记并颁发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11、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业务需要,报经批准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可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或未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乡镇)的大中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或者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原则上不得跨地、县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或接待站(点),确需设立的,应当征得拟设点的县级司法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