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司发[2000]59号)
各市、地、州司法局:
司法部《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3月31日,分别以部59号、60号令发布施行。省厅结合《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和我省多年来对基层法律服务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制定了《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司法厅
二OOO年六月二十三日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
1、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在乡镇、城市街道设立的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中介性质的法律服务组织。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依据《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理》(以下简称《条例》)和司法部规章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是:
⑴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⑵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⑶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仲裁活动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⑷接受被告人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担任不需要侦查的、告诉才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⑸根据双方的意愿,主持调解诉外纠纷;
⑹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文书;
⑺受公证机构委托,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⑻接受当事人申请,为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或合同办理见证。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