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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司发[2000]59号)


各市、地、州司法局: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3月31日,分别以部59号、60号令发布施行。省厅结合《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和我省多年来对基层法律服务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制定了《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司法厅
二OOO年六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
  1、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在乡镇、城市街道设立的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中介性质的法律服务组织。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依据《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理》(以下简称《条例》)和司法部规章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是:
  ⑴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⑵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⑶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仲裁活动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⑷接受被告人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担任不需要侦查的、告诉才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⑸根据双方的意愿,主持调解诉外纠纷;
  ⑹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文书;
  ⑺受公证机构委托,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⑻接受当事人申请,为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或合同办理见证。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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