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
2、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
3、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三、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集中检查工作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集中检查工作,由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集中检查内容为:
1、全面履行聘用合同情况;
2、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3、有无受过刑事、行政处罚;
4、是否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5、年度集中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境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执业。户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与居所地不一致、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人员,凭公安部门办理的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可在居所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暂住证登记的暂住时限申请执业。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集中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检查,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逐级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检查、备案。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年度集中检查内容为:
1、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2、有规范的名称,名称依次由“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三部分组成,严禁使用“xx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事务所”、“法律事务中心”等不规范的名称;
3、有3名以上通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或具有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4、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等设施;
5、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6、专职从业人员均办理了医疗、养老、意外伤残等基本保险。
(三)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每年三月至五月组织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集中检查,对年度集中检查合格的人员和机构名册在每年七月前报省司法厅备案。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忠于
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严格按照《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标准》执行,行政案件由双方协商收费,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参照《收费标准》中最相近似项目的标准协商收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不得收费不办案,并以种种理由收取活动费;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不准接受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损毁。因自身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