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川司法发[2006]32号)
各市、州司法局:
积极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指导,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条、司法部关于《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令)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及《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现明确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条件
(一)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须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统一考试(具体考试办法另行通知),取得合格证或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方可执业。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以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
1、拥护
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有法律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3、年满20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二)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参加执业考试并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曾被吊销律师、基层执业证书或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二、执业培训和申请执业
(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合格人员进行执业前的业务知识、技能、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等培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制度,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执业活动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
(二)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合格,参加了执业前培训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