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司法办发[2005]127号)
各市州司法局:
为贯彻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提高司法鉴定人的素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根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95号令)的规定,按照司法部《
关于开展司法鉴定培训工作的意见》(司办通[2005]70号)文件精神,省厅对原《四川省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试行) 》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四川省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四川省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2005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促进司法鉴定工作水平的提高,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根据司法部《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96号令)第
二十一条、
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是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法律素养、职业道德水平.保证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各司法鉴定机构中的执业司法鉴定人。
第五条 学历教育是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前已执业,没有达到《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规定的本科学历的司法鉴定人,应在3至5年内取得本科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