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假肢与矫形器司法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司法发[2003]33号)
各市州司法局、民政局:
现将《四川省假肢与矫形器司法鉴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假肢与矫形器司法鉴定暂行办法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民政厅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四川省假肢与矫形器司法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假肢与矫形器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假肢与矫形器司法鉴定是指依法设立的假肢与矫形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指派鉴定人对是否需要装配假肢与矫形器、应装配何种假肢与矫形器、装配假肢与矫形器及康复训练所需费用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活动。
假肢与矫形器司法鉴定应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技术标准,接受司法鉴定主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申请设立假肢与矫形器司法鉴定机构,须经省民政厅审查同意,由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设立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机构,应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