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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公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等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废止

深圳市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公报
(深圳市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统计局2003年2月25日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精神和广东省的统一部署,深圳市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工作于2001年11月起开始全面组织实施。在市委、市政府和省普查办的统一领导下,经过各级普查机构一年多的精心组织和广大普查人员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基本单位普查的清查登记、数据处理、查漏补缺及汇总上报等任务,并通过了国家和省的质量抽查验收。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基本单位的总体情况

  本次基本单位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1年12月31日。普查的对象和范围为深圳辖区内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法人单位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注1)。

  普查结果显示:2001年末,全市拥有各类基本单位58676个(注2),与1996年的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以下简称“一普”)结果相比,净增11174个,增长23.52%。在全部单位中,各类法人单位有40265个,占68.62%。

  (一)法人单位结构

  各类法人单位数及其构成(见表1)。

  表1 深圳市法人单位按性质划分及变动情况

项目

2001年

1996年

2001年比1996年

单位数(个)

比重(%)

单位数(个)

比重(%)

增加单位数(个)

增长(%)

法人单位

40265

100

27743

100

12522

45.14

企业法人

36155

89.79

24755

89.23

11400

46.05

事业法人

1446

3.59

1531

5.52

-85

-5.56

机关法人

691

1.72

589

2.12

102

17.32

社团法人

345

0.86

325

1.17

20

6.15

其他法人

1628

4.04

543

1.96

1085

1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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