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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登记年审、换证工作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等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废止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登记年审、换证工作的通告
(2002年7月8日 深统通〔2002〕49号)


  为了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加大统计改革力度, 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登记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的批复》(深府函〔1999〕44号)、《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统字〔2001〕27号)精神,结合深圳市全国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进展情况,经研究决定:原定今年四月份开始的统计登记年审工作延后安排到2002年8月1日到10月底进行,同时对在2000年发放的统计登记证进行换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统计登记单位),均应按本通告要求进行统计登记年审。

  二、统计登记年审实行在地管理原则。各区统计局负责本辖区的统计登记及年审工作,统计登记单位到所在地的区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年审手续。

  三、尚未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请尽快到所在区的统计局继续办理统计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统计登记单位应当持下列证件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持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

  (二)企业持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持工商营业执照;

  (四)其他经济组织凭有效的证明文件。

  五、统计登记单位应当持下列证件办理统计登记年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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