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财办建〔2009〕20号)
郑州、开封、许昌、漯河、平顶山、周口市人民政府: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沙颖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文〔2008〕36号),现将《河南省沙颖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省政府《河南省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豫政办【2008】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补偿是指上游城市出境水质超过责任目标时,省对下游城市的生态补偿;奖励是指省对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的省辖市的奖励。
第三条 根据省政府与流域内各市政府签订的环保责任目标,上游城市出境水质超过责任目标时,按周计算对下游城市的生态补偿:
1、目标值的化学需氧量浓度小于或等于40 mg/L、氨氮浓度小于或等于2.0mg/L时,0.1<超标倍数≤ 1.0的,补偿金按照2.5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 1.0<超标倍数≤ 2.0的,补偿金按照5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超标2倍以上的,补偿金按照25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
2、目标值的化学需氧量浓度大于40 mg/L、氨氮浓度大于2.0mg/L时,0.1<超标倍数≤ 0.5的,补偿金按照5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0.5<超标倍数≤ 1.0的,补偿金按照12.5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1.0<超标倍数≤ 1.5的,补偿金按照25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1.5<超标倍数≤ 2.0的,补偿金按照5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超标2倍以上的,补偿金按照10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