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监察局对推荐人选进行考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人选,呈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3、由市人民政府向应聘特邀监察员颁发聘书和特邀监察员证。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期限每届三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工作单位同意,可以续聘,续聘一般不超过一届。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1、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反腐倡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反映人民群众对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意见和要求;
2、了解并反映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3、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监察局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行政过错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4、参与市监察局组织的信访接待、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经济发展环境治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调查研究、案件调查等有关工作;
5、办理市人民政府或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获得与工作有关的文件、材料、信息;
2、应邀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检查、调研、培训等活动;
3、了解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
4、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受市监察局委托开展监察工作时,享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1、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2、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4、遵守市监察局的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
5、以市特邀监察员身份应邀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事先征得市监察局的同意,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监察局。
第十条 特邀监察员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