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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煤炭生产资格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及推荐专家的通知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三)遵守纪律,团结合作,吃苦耐劳,顾全大局;

  (四)熟悉国家有关煤炭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五)具有煤矿生产、安全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从事生产、安全监管工作5年以上,实践经验比较丰富;

  (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井下检查工作,年龄在60周岁以下。可承担井上检查及书面审查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

  第六条 聘任专家的程序:

  (一)各产煤市、县(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有关企、事业单位按照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研究选拔提出推荐人选,组织专家填写专家推荐表,并签署审查意见后上报,其中各产煤县(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推荐的人选经所在地级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集中报省经贸委;

  (二)省经贸委对各产煤市、县(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有关企、事业单位选拔推荐的专家人选进行审查;

  (三)省经贸委对确定的专家人选颁发聘书,通知各产煤市、县(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专家所在单位,并上网公布。

  国家煤炭生产资格审查专家人选,由省经贸委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有关条件,综合专家专业、职称、年龄、学历等方面的因素,择优向国家发改委推荐。

  第七条 专家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后,个人申请,经推荐单位同意,省经贸委批准可以续聘。

  第八条 聘任专家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审查活动,对作出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负责;

  (三)了解本地区煤矿依法生产情况,聘任期内向省经贸委提交一篇以上调查报告或工作建议;

  (四)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执行任务;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执行任务涉及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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