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煤炭生产资格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及推荐专家的通知
(粤经贸工业〔2005〕609号)
各有关市经贸局,省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充分发挥我省工程技术专家在煤炭生产许可审查方面的智囊作用,依法加强我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管工作,我委决定面向全省选聘煤炭生产技术专家,建立和逐步完善我省煤炭生产资格审查专家库。为此,现将《广东省经贸委煤炭生产资格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专家推荐工作,并组织每位专家填写推荐表,经审查同意后报我委工业处。原已按我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
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经贸工业〔2004〕415号)要求报送了推荐表的专家,本次可不必重新填报专家推荐表,由推荐单位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报送专家名单汇总表。
联系人:邓兴华 电话:020-83133362
传真电话:020-83133324
电子信箱:dxh@gdet.gov.cn
附件: 广东省煤炭生产资格审查专家推荐表(略)
二OO五年八月十日
广东省经贸委煤炭生产资格
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专家智慧,加强我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查监管,建立健全我省煤炭生产资格专家审查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经贸委根据省内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查监管需要,面向全省聘任煤炭生产技术专家,建立专家库。聘任专家的日常管理由省经贸委工业处负责。
第三条 聘任专家由各产煤市、县(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选拔推荐。
第四条 聘任专家的对象为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煤矿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五条 聘任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