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贸委、省委宣传部 、省外经贸厅、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质监局、广东检验检疫局、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经贸〔2005〕561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党委宣传部、外经贸局、公安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质监局、检验检疫局;深圳、珠海检验检疫局;外汇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从化市支局;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l号)和我省《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府办〔2005〕48号)精神,根据
商务部等十一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商整规发〔2005〕269号)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广东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方案》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督促检查,确实做好我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于2005年8月10日前报送省经贸委。
附件:
1.广东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全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部门协调工作制度(略)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广东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以及我省《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各类欺诈行为,推动我省商贸流通秩序的根本好转,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